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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25-07-24 09:2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特殊条款

  与第一款相比,第二款是特殊条款,对于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无论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而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则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相关规定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是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享有的参加党内生活、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是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需的重要条件。

  党章第四条规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并且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分

  《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选举罪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党员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案例警示

  从各地纪委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受到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了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新丘村党支部原书记于建国扰乱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的问题。2018年5月,河北街道新丘村党支部原书记于建国为了能够继续参与竞选,伙同他人采取封官许愿、伪造虚假委托书等手段,多次威逼利诱其他候选人退出选举,严重扰乱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正常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6月13日,喀喇沁旗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于建国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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